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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窃取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三男子窃取信用卡套现

江苏省南京市某大型公司财务人员宋某表面上是衣着光鲜的白领,实际上已陷入严重的信用卡债务危机达两年之久。2011年8月初宋某受到网络上某门卫利用盗取他人信件中尚未激活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激活卡片套现的启发,于2011年8月至11月间,单独或伙同孙某某、周某从本公司收发室窃取同事新申办但尚未激活的银行信用卡,以查询公司内部系统及非法购买征信记录等方式冒名使用同事信用卡15张,累计套取现金18万余元。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2年年初初,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宋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共有15张信用卡被冒名使用,其中宋某参与作案15起,套现金额合计18.9万余元;周某参与作案12起,套现金额合计13.4万余元,孙某某参与作案1起,套现金额合计2.6万余元。

玄武法院认为,宋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结合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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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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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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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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