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传公司绝密文件至百度
2009年2月,丁某在江西某公司任计划发展部经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09年3月,因工作关系,丁某获得公司投资120万元与中国农业大学合作研发的核心产品的工艺操作技术及工艺流程图,文本封面印有“绝密”。2011年4月28日晚,丁某在家中浏览百度文库文章时,为获取“财富值”,以“往事如烟”为用户名将公司的绝密资料上传至百度文库,造成多人次浏览、下载,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08万元。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擅自披露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