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集资诈骗案发回重审
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吴英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向徐某某、俞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竺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为偿还债务,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从林某某、杨某1、杨某2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