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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指使他人骗领信用卡,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指使他人骗领信用卡

2011年3月2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程某交给潘某(已判刑)4700元及一些身份证让其去骗领银行卡,潘某遂于次日带领崔某、李某(均已判刑)和未满16岁的陈某、唐某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建设银行等网点骗领各类银行卡共计30张。其中,崔某经办8张,李某经办6张,陈某经办6张,唐某经办10张。同年3月28日,公安人员将潘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检察机关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被告人程某公诉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丰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背他人意愿,伙同潘某等人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提出犯意和提供身份证、资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程某在2009年8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2年5月23日,丰城市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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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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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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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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