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骗
从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雇佣两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0余张,通过在网站发布服装批发等虚假信息,利用低价使熊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多名受害人上当并汇款,易某某在收到汇款后又以受害者汇款时未加零头不显示、银行机器故障无法取款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重复汇款。截至案发时,易某某诈骗人数达219人,诈骗金额达286328.89元。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总金额286328.89元,用于个人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非法持有行用卡二十余张,数量较大,且无法供述这些信用卡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