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大伪造假币案破获
2009年,经商定,被告人吴某1、吴某2、林某与张某(已判刑)每人出资10万元欲伪造人民币并出售牟利。其中,张某负责在湖南筹建生产窝点,购买设备、组织懂印刷技术的李某、杨某(均已判刑);被告人吴某1、林某、吴某2提供所需的胶片、油墨、纸张、烫金版等。另外,被告人吴某1还与张某商量伪造的数量、运输假币到广州的时间、地点等,张某负责将印制的假币运到广州,林某找被告人黄某负责接收并存放,吴某1、林某、吴某2负责假币的销售,后被告人吴某2邀被告人闫某加入共同投资伪造人民币。2009年9月至10月,张某共伪造人民币两次,每次伪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64万张,共计6400万元,后张某将伪造的人民币装成32箱,每箱200万元运到广州,吴某1通知林某负责找接收,林某又通知黄某按照指示伙同被告人殷某接货,闫某负责望风,黄某找地方存放假币。接到假币后,被告人吴某1、吴某2、林某、闫某负责寻找客户销售,后通知黄某、方某送货并收款。2010年4月27日,第三次印刷后再次运输假币到广州时被广州警方查获,当场缴获假人民币6696万多元。据悉,至案发共伪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约1.95亿元,除被查获的6696多万元外,1.28亿元被以每100元假币3元到3.5元真币的价格销售出,被告人吴某1、林某各获利50万元,吴某2、闫某共获利50万元。另外,吴某1把823万元假币出售给被告人朱某后,朱某又转手以3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付某(已判刑),付某直接转手出售给曹某(已判刑),后曹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伪造货币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1、吴某2、林某、闫某、方某采用机制方法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2012年6月14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某2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运输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