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限于人身伤害)。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1、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2、委托亲属或者朋友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到法院办理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害。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