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甘蔗枯叶引起火灾
被告人廖某于2009年2月24日下午,在村里山坡上自家的甘蔗地里焚烧甘蔗枯叶后,便离开回家。由此,被烧的甘蔗地里的火灰顺着杂草蔓延成大火,并烧至周边黄某承包的林场,火灾过火面积为8.1公顷,给黄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事发后,廖某主动赔偿了55000元。
失火后积极灭火可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焚烧甘蔗枯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8.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廖某在失火后积极赶到现场扑灭大火,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