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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实施票据诈骗后潜逃被抓,票据诈骗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张家口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实施票据诈骗后潜逃被抓

2002年4月初,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孟某伙同袁某、吕某、孟某、李某、周某(五人均已判刑)窜至河南省南阳市,伪造了南阳市光明劳保用品批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2002年4月5日,被告人孟某等人在南阳市卧龙区农行建中分理处骗取开户许可证,并于当月12日由孟某化名以患高血压病为由入住南阳市中医院后交3000元转帐支票一份。4月15日,孟某在出院时要求中医院将剩余款项以转帐支票退回原帐户,骗取南阳市中医院1份2491.60元转帐支票,后又将该支票变造为22.6万元并从南阳市农业银行白河支行转入卧龙区农业银行建中分理处将22.6万元取走。事后,被告人孟某分得赃款20000元。

事发后,被告人孟某潜逃在外,袁某、吕某、孟某、李某、周某等五人先后于2003年、2006年分别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2年年5月28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供述其他已判同案犯没有供述的其他罪行。

检察机关遂以票据诈骗罪将被告人孟某公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票据诈骗罪如何量刑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愿意供述其他已判同案犯没有供述的遗漏罪行,鉴于本案审限内侦查机关尚未查证、落实,宣判后如果查证属实,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2年7月16日,宛城区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孟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南阳市农业银行白河支行20000元。

张家口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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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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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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