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无证销售假避孕药被查获
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1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袁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16日,工商人员在其店内查获左炔诺孕酮片15盒。2012年3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并销售1盒。2012年5月15日,工商人员在被告人姚某店内查获左炔诺孕酮片7盒。2012年4月至5月15日,被告人赵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并销售1盒。2012年5月15日,工商人员在被告人赵某店内查获左炔诺孕酮片1盒。2012年起,被告人曹某在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左炔诺孕酮片(毓婷)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16日,工商人员在被告人曹某店内查获左炔诺孕酮片7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检察机关遂以销售假药罪将被告人袁某、姚某、赵某、曹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销售假药罪如何量刑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姚某、赵某、曹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