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牟利
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与妻子任某注册成立了陕西新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经营范围为医药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后该公司于2007年9月更名为陕西伟达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但未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资质。2009年4月17日至2011年1月26日,在明知徐某、于某没有从事药品经营资质、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且所提供进口抗肿瘤药品来源不清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分别向被告人徐某、于某购买进口抗肿瘤类药品,并分别支付货款人民币1907660元和48044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通过伟达公司网站宣传,假冒恒宇公司抗肿瘤药销售中心销售抗肿瘤药品。在明知伟达公司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亦非恒宇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仍帮助王某提取和安排发送药品。
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于某、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置患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生产、销售假冒的进口抗肿瘤药品,其中,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金额达238.8万元,被告人张某帮助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徐某、于某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其中徐某销售假药金额达190.76万元,于某销售假药金额达4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各被告人所售药品均为抗肿瘤药品,主要以癌症患者为使用对象,大多数药品为注射剂药品、处方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张新峰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某、于某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张某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查扣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