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生产假冒稻香村月饼
被告人张某系北京某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中秋节前,张某为借中秋节牟利伙同该公司销售人员郭某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新村、田园风光雅苑东区等地,非法制造假冒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月饼,并通过北京交通大学中秋节为学生发放福利月饼的机会,向学校销售其假冒的月饼,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2011年5月,于某被招至该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其在明知系制造、销售假冒“稻香村”商标的情况下,负责修正假包装盒并利用互联网帮助张某开办网店销售假冒月饼。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向食品销售商曲某销售假冒“稻香村”商标的月饼2122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2011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于某抓获,当场缴获假冒“稻香村”商标的月饼5160盒,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许可,在自己制造的月饼上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非法经营数额99万余元,于某非法经营数额68万余元,共计167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最后,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从犯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