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里应外合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2001年,陈某进入江苏省宜兴市某生产、销售各类过滤机、分离机、泵等产品的公司做技术,结识了销售员明某。2004年,陈某辞职离开公司。2009年6月,陈某和明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注册资金51万元的机械公司,明某任法定代表人,陈某为股东。俩人以明某“潜伏”在旧东家做销售的方式,寻找客户,按客户需要低价销售与该公司一模一样的产品,致使陈某与明某所创立的某机械公司收益颇丰。2009年10月,明某以2000元好处费利诱该公司技术员陆某,偷出其需要的技术图纸,陈某则与其妻子找到另一技术员吴某,以6800元好处费分批次弄到了该公司其他几套图纸。2010年12月,该公司发现市场上低价销售与其产品完全相同的另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竟是昔日员工明某和陈某,遂向公安部门报案。2011年1月,明某、陈某、陆某三人被抓获,嫌疑人钱某、吴某也先后投案自首。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
2012年4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明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不公开庭审。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某等人的行为给某公司造成339万余元损失,净获利217万余元。被告机械公司、被告人明某、陈某、陆某、吴某、钱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后,宜兴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万元;被告机械公司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3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某、吴某、钱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1。5至1万元。追缴被告机械公司所有违法所得人民币217万余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