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达8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在2011年期间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某村刘某的出租房屋内储存并销售其购进的烟花爆竹。2011年11月24日,延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该批被张某存储销售的剩余烟花爆竹1107箱。经鉴定,该批被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87148元。
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物品已被收缴,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后,延庆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