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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生产销售假酱油假醋牟利,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6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团伙生产销售假酱油假醋牟利

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于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开办了某加工坊生产假酱油、假醋。被告人田某某将购买的酱色、醋精等原料及海天酱油等知名商标交由陈某某调制假酱油、假醋,被告人陆某1、陆某2负责将灌装、封盖、贴商标、装箱后的假海天酱油、假草鲜酱油、假恒顺醋交由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对外销售,此方法为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等人带来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11300余元。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初,被告人顾某某与其子顾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开办某加工坊,雇佣帮工朱某某用上述办法生产制造假酱油、假醋。201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陆某2等参与了顾某某父子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的加工坊,继续生产、销售假酱油、假醋,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1100余元。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顾某、陈某某、田某某等8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最后,江阴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处罚金1.5万元至2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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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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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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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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