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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粮油店兜售假盐被查获,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正规粮油店兜售假盐被查获

2008年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某农批市场对面经营某粮油店的男子蔡某某,在经营粮油店期间从陈某某(另案处理)的食盐作坊等处购得假冒“粤盐”牌、“岭海”牌的食盐予以销售,并专门设置仓库用于存放食盐。2009年8月5日,东莞市盐务局对在蔡某某经营的粮油店查获出的约4.075吨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罚款1500元,并责令蔡某某不得再违法购销食盐产品。2012年3月15日及2012年6月13日,东莞市盐务局分别2次在蔡某某设置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伪劣盐产品约23.42吨,“三无”盐产品约27.15吨,假冒盐产品约1.85吨。经查,2008年至2012年期间,蔡某某共销售假冒食盐约75.8吨,销售金额约66150元,非法获利约10900元。2012年7月15日22时许,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7月20日被逮捕。另,2012年6月份开始,陈某某陆续雇佣两名员工唐某某、陈某建帮其加工、包装不合格食盐,日产不合格食盐约1吨,唐某某参与生产约40吨,陈某建参与生产约30吨。2012年7月16日晚上8点左右,公安机关将唐、陈两名雇工抓获,查获28箱假冒“粤盐牌”加碘精制盐约0.56吨,15包假冒“岭海牌”加碘精制盐约0.75吨,以及缝线机、石膏称等一批制假工具。2012年8月,两名雇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粮油店主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假盐作坊雇工唐某某、陈某建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结伙生产不合格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唐某某、陈某建受聘协助生产食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后,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两万元。雇工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雇工陈某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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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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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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