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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他人,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3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他人

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与同案人黄某、谢某(二人另案处理)预谋诈骗他人钱财,于2010年11月11日6时,按事前计划驾乘廖某的车至重庆市垫江县实施诈骗计划,当天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黎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能够帮助王某办理低保,每月获得280元的福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获得王某农业银行卡的密码,并于事后取走被害人王某农行卡内69800元人民币,与被告人廖某、李某、黄某、谢某分赃。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最后,垫江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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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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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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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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