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首例地沟油案开审
2011年年初至2011年1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某从宁乡县某肉类制品公司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猪碎肉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并在自己家中加工炼制油脂,共提炼了52吨成品猪油,后将生产、炼制的地沟油销往工地和饭店,还有一部分作为食用油卖给了被告人陈某的粮油店。据悉,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8月至12月共从唐某处购进“猪油”500余公斤,先后卖出400余公斤,其余的已被工商部门扣押。
检察机关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告人唐某、陈某公诉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2012年9月6日,宁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辩称,自己以为油只是有点害、有点毒,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陈某则辩称,自己不知道唐某提供的是地沟油,自己没文化、不懂得分辨地沟油。
宁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且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因此,宁乡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两年,罚款1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罚款5000元。据悉,此案时长沙首例开庭审理的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