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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首例地沟油案开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长沙首例地沟油案开审

2011年年初至2011年1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某从宁乡县某肉类制品公司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猪碎肉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并在自己家中加工炼制油脂,共提炼了52吨成品猪油,后将生产、炼制的地沟油销往工地和饭店,还有一部分作为食用油卖给了被告人陈某的粮油店。据悉,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8月至12月共从唐某处购进“猪油”500余公斤,先后卖出400余公斤,其余的已被工商部门扣押。

检察机关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告人唐某、陈某公诉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2012年9月6日,宁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辩称,自己以为油只是有点害、有点毒,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陈某则辩称,自己不知道唐某提供的是地沟油,自己没文化、不懂得分辨地沟油。

宁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且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因此,宁乡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两年,罚款1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罚款5000元。据悉,此案时长沙首例开庭审理的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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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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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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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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