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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团伙走私万吨红油入境,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判罚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6人团伙走私万吨红油入境

被告人盛某于1998年出资成立某石油有限公司。2010年4月,被告人盛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其手下员工陈某,开始组织冯某、陈某等15名员工利用租用的4条流动渔船走私香港供应港口、船舶使用的免税柴油即“红油”入境。他们只选择捕鱼期行动,并于半夜出发,凌晨返回,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查缉,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11日凌晨案发时止,该公司共走私入境“红油”1.0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472.06万余元。

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盛某、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其余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石油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盛某以及陈某、冯某等其他15名被告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红油入境,偷逃税款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从作用以及参与偷逃应缴税款的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作出判决。

故法院依法判决盛某、冯某、陈某等16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3年不等;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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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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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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