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老板集资诈骗四百余万元
2007年5月,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鲍某(女)委托鄂州市天正代理工商事务所代理公司注册登记,用虚假的银行凭证鲍某注册成立了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鄂州市亚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担任鄂州市亚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鲍某,以自己承包的工程缺乏周转资金为由,用高息为诱饵共骗取徐某等17人非法集资款482.3万元。2009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鲍某谎称请客吃饭,从受害人陆某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后一直未还。2010年11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鲍某携子女潜逃。案发后,鲍某通过他人还清鄂某、何某集资款47。3万元。2010年8月19日,鲍某利用信用卡套现5万元,一直未还。2011年8月15日下午,鲍某主动投案自首。2011年8月19日,鲍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构成集资诈骗案罪、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鲍某明知其申请登记公司无注册资金,委托授意他人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办理公司登记事宜,并在相关不实的申报材料上签字认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虚假银行进账单等材料是否由鲍某提供,不影响其犯罪成立。鲍某向陆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鲍出具了借条,陆某也认为只是债务关系,不能认定鲍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诈骗罪不成立。鄂州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银行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鄂州市中院认为,案发后,鲍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鲍某退赔了部分集资诈骗赃款,对所犯集资诈骗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鄂州市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