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代办员骗贷19.1万
孙一文(被告)是某农村信用社代办员。2005年3月31日至当年11月29日,他利用熟悉农村信贷规定和接近信用社领导的便利等,编造多种理由,劝说和请求亲朋和村邻帮其做申请贷款手续,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而领到的贷款却自己支出花费。短短八个月时间里,孙一文实施了23次假名骗贷,共计款额19.1万元。2005年底,该信用社在结算贷款利息时,发现了疑点,孙一文假名贷款事实暴露,其承认所贷款项系自己使用,并结清了当时的到期利息。高额的贷款利息最终让孙一文入不敷出,穷途末路的他,潜逃外地。
2007年底孙一文被抓获归案,2009年1月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孙一文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孙不服,以其借名他人贷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安徽省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孙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借名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巨大,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阜阳中院终审裁定孙一文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