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LV屡教不改
上海市静安区的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被告)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商品。并成立仲雯公司销售该假冒商品,2002年至2004年间,多次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并相应行政处罚。
2008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氏夫妇和其经营的公司,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司被判处罚金五万元,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罚金三万元。
法国LV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林氏夫妇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是合格的公司法人,夫妇两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经营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原告要求被告林氏夫妇个人也承担赔偿责任不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夫妇和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名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本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一百万元赔偿金,已经超出了法定赔偿额五十万元的上限,因原告目前尚无确实证据表明其主张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利的数额已明显超出了五十万元的赔偿上限。
法院经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大小等因素,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