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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资金后自首,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挪用公司资金后自首

被告人李国峰原为北京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内勤组长。2005年至2008年间,李国峰利用负责该公司西安办事处货款结算业务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西安办事处结算货款转入其个人帐户,用于股票、期货投资,累计挪用数额达人民币551万余元。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国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峰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李国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在归案后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念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挪用资金数额高达551万余元,且尚有近200万元的赃款未退还,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体现从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国峰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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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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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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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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