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私掘坟墓当场被擒
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原某伙同赵某甲、秦某(均已判处刑罚)、赵某乙(另案处理)盗掘河南省延津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沙门城址”文物时,撞见延津县文广局的工作人员及新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某局长和某科长检查工作,上述盗掘者落荒而逃,赵某甲被当场擒获。工作人员在盗掘现场缴获古瓷片247片、雷石1枚及铁锨三把。原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原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2012年8月27日,延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原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