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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触电身亡,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慎触电身亡

罗某某,系河南省罗山县青山镇某村村民。2012年5月12日下午,罗某某在抽水用电过程中,操作不当触电死亡。2012年5月15日,死者家属罗某等5人将死者棺材停放在罗山县电业局门口,并放置花圈、烧纸、挂横幅,意图解决赔偿事宜,5月17日上午,因赔偿问题未解决,罗某等5人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将装有尸体的棺材拉到罗山县县委、政府门口。当日,罗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等5名被告人因其亲属触电死亡,为解决赔偿问题组织家族人员及亲戚等人堵塞罗山县电业局及罗山县县委、县政府大门,并且积极参加,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名被告人犯罪有一定的起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8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李某等5名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管制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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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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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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