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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飞车抢夺金项链,抢夺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屡次飞车抢夺金项链

2011年的某天,整日游手好闲郭某、鲁某、刘某(另案处理)预谋飞车抢夺路人财物,两人负责抢夺物品,另外一人负责接应、转移赃物。2011年4月至8月,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桃江县等地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路人金项链,导致人心惶惶。2011年8月14日,正在散步的吴女士佩戴的金项链被突然驶来的摩托车上的人抢去,吴女士脖子受轻伤。接到群众报警后,警察驾车追赶摩托车。逃窜的郭某、鲁某摔倒被抓获。经查,被告人郭某参与抢夺作案26次,共计抢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9000元;被告人鲁某参与抢夺作案4次,共计抢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750元。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2次从被告人鲁某处收购黄金项链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950元。2011年8月19日,汪某被抓获,后退还赃款8000元。

抢夺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鲁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鲁某、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7月23日,法院以犯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罚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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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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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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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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