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砍伐树木并出售
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肖某(已判刑)通过资源拍卖流转的方式以13万元的价格拍得某山场杉树所有权,后于2010年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杉树销售,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经鉴定,采伐面积为46亩,采伐杉树计立木蓄积335立方米,出材量23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遂以滥伐林木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树木所有权人是否需担刑事责任
吉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及其同伙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使用缓刑不至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因此,吉水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