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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服刑期内又被发现新罪,刑期内又发现新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5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李某服刑期内又被发现新罪

2001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于2006年11月21日释放。201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1再次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正在监狱服刑。被告人李某1入狱后,检察机关又发现其新的犯罪事实:2009年1月4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廖某、忽某、李某2(均已获刑)在许昌县某村村民孙某家安装特制的麻将机和遥控设施,后周某1、周某2、王某等人应约携带19万余元到孙某家赌博。期间,被告人廖某输掉10万元,遂召集李某1和赵某、张某、寇某(三人均已获刑)及肖某(另案处理)持刀威胁周某1、周某2将赢的钱退还,后将周某1、周某2挟持到某浴场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达5个多小时

刑期内又发现新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1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本案涉及的非法拘禁罪,应对本案非法拘禁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010年11月8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年,与原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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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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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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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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