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容留他人吸毒
2012年6月4日晚上9点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女青年张某在资源县城南开发区某宾馆房间内,容留其朋友胡某(16岁)、吴某、唐某、李某等人一并吸食其从某毒贩处购得的一小包冰毒。后经群众举报被抓获。
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张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桂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第354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桂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