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事主强抢肇事者财物
2011年2月某傍晚,郭某驾驶的一小轿车撞上了骑电动车回家的李某,双方均未受伤。李某借着酒劲儿辱骂郭某,还强行将郭某车内的驾驶本、手机及2000元现金拿走,后郭某报警。经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郭某负全责。李某因其过激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后,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