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原料被扣押
被告人袁某是重庆巫山人。2009年8月份,袁某从网上看到湖南一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公司,听对方称其手续齐全后,袁某便与该公司联系,并缴纳了4万元加盟生产烟花爆竹。随后,该公司为袁某运来三台制造烟花爆竹的机器设备以及一些原材料,并在2010年2月4日,派人到袁某家中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并生产了部分烟花爆竹。培训完后,袁某自己没有进行生产,而是将部分剩余的原材料颗粒状黑色火药(烟火药)40千克、粉末状黑色火药(黑火药)8.45千克、引线17千克等物品存放在了同村一村民处。2010年11月29日,袁某存放的物品被查获,后被扣押。
存放烟花爆竹原料犯什么罪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储存颗粒状黑色火药(烟火药)40千克、粉末状黑色火药(黑火药)8.45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