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放火烧房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08年12月开始,有过前科的被告人刘某认识了张某(女)并一直保持情人关系。相处中因张某对刘某的行为不满提出了分手,但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和纠缠。2009年4月5日上午,刘某从拘留所里放出来后来到了张某家,要了40元钱打车钱后离开了张某家。刘某走后,张某打电话告诉了丈夫此事,两人搬到了朋友家躲避刘某。
5日下午4点,刘某再次来到张某家发现门锁了,刘某给张某打电话要求见面遭到拒绝后,刘某跳墙进院撬开了房门,以200元的价格将房内的电视机和电暖气变卖。5日晚11点多,刘某拿打火机再次来到了张某家,点着了衣柜中的衣服和房顶糊的纸后离开去了涿州。邻居发现张某家着火后拨打了火警电话报了警,因张某家房屋为木质结构房屋被严重烧毁,所幸当天无风,未危及周边邻居。经鉴定,房屋被烧损失达32056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某否认自己放火。
出狱后五年内再犯怎么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放火毁损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刘某辩解,经查,其在预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供认了其放火的犯罪事实,且供述内容稳定并与证证言及本案其他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证明其放火的犯罪事实,故其当庭的辩解不能推翻其原有供述。且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因此,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