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使用的变压器
201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伙同聂某,先后盗走白土岗镇潘庄岭一矿场及南召县五朵山风景区蒙古包附近停止使用的计量箱内的铝芯和一变压器铜芯,总价值5500元。2010年8月13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聂某(另案处理)利用板子、钳子、竹杆等作案工具,盗窃南召县四棵树乡疙瘩坡村瓦关庙组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变压器价值3000元。就在卸变压器的时候被村民发现,刘某、聂某立即逃跑,刘某因道路不熟被村民抓获。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该案的情况,此外还交待了之前其伙同聂某在潘庄岭、蒙古包盗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并没有破坏电力设备。
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怎么罚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处。
2011年4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