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刹车失灵致一死三伤
2010年8月某日,被告人杨某驾驶牌照为渝HC0817重型厢式货车装载25头牛,从彭水县朱砂乡往黔江区行驶,同行的还有乘客张某1、张某2。晚上19点30分许,车辆行至黔江区某路段时,因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冲出公路撞到了路边姚某的民房,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房屋被撞坏,行人陈某被撞死,张某1、张某2及村民邓某被撞伤,车辆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该车后桥二轮制动无效、驻车制动无效,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偶犯,且其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杨某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黔江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