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县长受贿并非法占用农用地
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原中共泰和县委常委、泰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彭某利用分管公路、交通、房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曾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1641。64元。另外,被告人彭某还于2009年4、5月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农田上建造住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7。9亩,其中改变土地用途24。17亩,导致6。9亩基本农田毁坏。
如何数罪并罚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遂以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被告人彭某公诉至法院。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1年零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