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报假案只为哥哥逃避法律责任
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某1无证驾驶亲妹妹郭某2的燃油助力车在江西省万安县某工业园路段与被害人谢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两人均受伤,两车均受损。被告人郭某1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抛下不省人事的谢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1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郭某1所驾驶的燃油助力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被告人郭某1的亲妹妹郭某2得知郭某1驾驶她的燃油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帮助郭某1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于2012年6月11日到万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假案,谎称郭某1所驾驶的助力车早已被盗,2012年6月1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郭某1所为,并唆使谢某等四人(另案处理)一起作伪证。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郭某1主动到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包庇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1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2明知被告人郭某1交通肇事逃逸,为帮助郭某1逃避法律责任到公安局报假案并唆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郭某1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2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能协助被告人郭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其包庇犯罪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万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郭某2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