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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人共舞当场被后伤人,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邀人共舞当场被后伤人

2011年4月22日夜里11点左右,被告人姚某、廖某等人在湖南省临湘市某酒吧跳舞时,被告人姚某邀请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徐某共舞,当场被拒绝。心有不甘的姚某借故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继而又对被害人刘某一阵拳打脚踢,持啤酒瓶、木椅子打砸刘某。无力反击的刘某跑往电梯口,姚某、廖某等人紧追不舍,追上刘某的被告姚某等人又持木椅子、消防灭火器击打刘某头部,被告人廖某持消防灭火器打伤刘某头部。后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系轻伤。劝架的彭某也被打致轻微伤。某酒吧被姚某、廖某等人追打刘某过程中,损失财物价值人民币4025元。2011年9月14日、10月14日被告人姚某、廖某分别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某、廖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姚某、廖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姚某、廖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姚某、廖某犯罪后均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姚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廖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某酒吧和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和被告人廖某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廖某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临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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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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