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多次盗墓换钱被抓
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韩某提议盗掘古墓,被告人张某当即同意,二人准备好盗墓工具后前往于陕西省三原县新兴镇新兴砖厂后的古墓处,二人轮换对西汉墓葬进行挖掘,先后三次盗走陶罐5个、双眼陶灶1件、小陶斧1件、铜镜1件,经鉴定具有一定历史和文化价值,为一般文物。
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张某提起公诉。
盗掘古墓葬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3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两被告共同犯罪过程中,犯意的主要提起者为韩某,张某同意并一同前往并轮换挖掘,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再者被告人韩某曾有劣迹,故应在量刑上与张某区别对待,且两被告盗掘古墓3次,属于多次盗掘古墓葬。
2013年1月11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钢管、匕首各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