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砍伐红豆杉劳务费投案自首
经营个体生意的汪某听说红豆杉有防癌、抗癌的高效药用价值,于是想借此发财。2012年5月至9月,汪某多次找金某协商,最终金某同意以每棵1500元的价格替汪某砍伐红豆杉。2012年9月下旬的某天,金某将偷砍的红豆杉藏在路边,通知汪某上山取货。但汪某仅愿意支付1000元,心怀不满的金某决定投案自首,公安人员迅速抓获了取货下山的汪某等人。经鉴定,被砍伐的植物为活体南方红豆杉,蓄积量为0.175立方米,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自首情节如何量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金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虽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均予以惩罚。鉴于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故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