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低价赃物
2012年10月,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的情况下,被告人韦某1仍介绍韦某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被告人韦某1从中获利200元。据悉,该车为他人盗窃的车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追回并发还失主。
检察机关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告人韦某1、韦某2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处罚
忻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2、韦某1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仍分别予以收购、介绍买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2、韦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韦某2、韦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2、韦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2013年3月19日,忻城县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1、韦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