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救护人员为拉活大打出手
曾在某救护系统工作的被告人胡某,见拉黑活有利可图,便辞去医院的救护工作,在北京市香山某医院门前“长踞”拉黑活。2012年5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与同是在医院门前拉黑活的毕某、吕某二人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导致毕某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左腋下软组织损伤的轻微伤;吕某左肘软组织损伤的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0年胡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