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分手后盗走男友哥哥店内现金
女子江某于2010年10月通过网络与男子高某相识后,来到安徽省枞阳县与高某同居,在同居期间,江某经常到高某哥哥经营的家电商行串门,久而久之对店里的情况也比较了解。2012年8月3日,江某和高某分手,江某在离开时产生了盗窃之念,因对高某哥哥的家电商行比较熟悉,江某悄悄溜进店内,将店内存放在茶叶桶内的9。76万元现金盗走。拿到钱后的江某将其中5万元汇给前夫用于偿还两人离婚时的欠债,其前夫知情后劝说江某自首未果,提供车辆等财物帮助其逃匿。事发后,江某归案,其前夫投案自首。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某前夫明知江某犯罪而为其提供车辆,告知其更换手机号码,为其传递身份证件,帮助江某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窝藏罪判处江某前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