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厂老板伪造他人注册商标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7月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省独资成立某机械厂。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未经湖北沙市某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及河南新乡某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将从河北等地汽车报废市场低价收购的上述两家公司的废旧汽车动力转向器,经其雇请的员工分解、清洗、维修、重新组装、喷漆后贴上伪造该两公司依法注册的铭牌、防伪标签,并用伪造的商标彩色纸箱包好后,以360元、台至420元、台的价格卖给浙江省台州市的曾某,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2012年3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当地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王某机械厂里184台假冒的上述两家公司的汽车动力转向器,价值109900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赃款50万元,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2年10月25日,吉安市吉州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