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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店老板生产假冒鞋底被抓,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40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塑胶店老板生产假冒鞋底被抓

2012年7月23日,未经卡骆驰公司授权的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某塑胶店老板莫某接到了生产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底的订单,售价约7.6元、双。2012年7月25日,莫某已生产涉案鞋底共计14517双,完成交付10353双。2012年8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公安机关联合工商执法人员将莫某抓获,现场缴获涉案鞋底4164双、送货单一本、鞋模具11套等。莫某辩护律师以莫某尚未收到货款为由要求减轻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莫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莫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非法经营数额指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计算。公诉机关以已销售鞋底的出售价7。6元、双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合理有据,应予采纳。是否收到货款或销售出侵权产品,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莫某生产销售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底14517双,非法经营数额10万多元,已属情节严重,严重侵害国家的商标管理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最后,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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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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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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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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