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利欲熏心非法集资
2008年5月,刘某(另案处理)开始与某木业公司做木材套票生意,即利用木业公司给外地木材运费补贴的优惠,将本地木材变为外地木材,开具外地发票,从而获得其中的差价。刘某开始对周边熟悉的人说这种生意非常赚钱,提议大家一起发财,开始从周边密切的熟人集资。被告人向某此时开始与刘某合作,被告人向某从被告人汤某以及温某等58人处非法吸收存款24326.95万元,截至案发当日,尚余10378.3万元未归还;2010年4月,被告人谢某与刘某相识后,也开始和刘某合作套票生意,被告人谢某向李某等74人通过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6107.5639万元,截至案发当日尚余9301.3834万元未归还;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汤某以被告人向某与某木业公司从事木材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先后多次向林某等25人融资6045.6万元转借给向某赚取利息差价,截止案发当日,尚余2377.6万元未归还。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向某、谢某、汤某相继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谢某、汤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鉴于三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案发前后已归还部分非法吸收的资金,依法可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1月11日,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汤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