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四人生产假药牟利
被告人张丙、张甲、张乙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初每人出资1万元用于生产、销售假药,虚构了“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家,用于生产、销售名为“某康灵胶囊”、“风湿骨某胶囊”的假药,还虚构了:国药准字Z37022***、国药准字Z37022***的文号。被告人张丙购买用于制作假药的半成品及封口机,并订制印有涉案药品名称的纸质外包装盒、内标签及说明书,制作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及涉案药品的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假资质文件,刻制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被告人张丙之妻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张甲、张乙一起在生产假药的材料准备齐后开始包装半成品,再将印有“某康灵胶囊”的标签贴在半成品的药瓶上,连同说明书一起装入纸质外包装盒,制成假药成品“某康灵胶囊”和“风湿骨某胶囊”,以虚构的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名义到安徽省、江苏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等规模较小的个体药房推销,并留下少量药品及假名片,以便药房通过假名片上的电话联系购买药品。至案发,被告人张丙、张乙、张甲、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223855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丙、张甲、张乙、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223855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12年12月14日,来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甲、张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张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四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