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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瘦肉精喂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用瘦肉精喂猪

2012年9月,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某村个体户张某某为催长自己饲养的生猪,在其饲养的100头生猪的饲料中加入了“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2012年10月23日,张某某将其用“瘦肉精”饲养的100头生猪中的26头卖给聂某。当日下午,经始兴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检测,该26头生猪中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2012年10月26日,该水产局对张某某饲养的100头生猪全部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均不符合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规定。2012年10月27日始兴县动物卫生监督将含有“瘦肉精”的100头生猪进行了深埋无害化处理。2012年10月26日张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9日张某某被依法逮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饲养的该批生猪没有流入市场,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25日,始兴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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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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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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