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组织传销发展上百人
被告人徐某曾是徐州某机票代售点的售票员,偶然结识了一家私营酒厂的老板张某,表示能帮助张某打开销路,于是联系了在辽宁的被告人房某,房某又联系自己的老乡孙某。于是,孙某与张某通过电话、网络取得了联系,确定了合作意向。2012年5月至6月,被告房某、孙某南下徐州,制定了营销方案:A计划是1100元购买一箱某品牌酒成为初级会员,发展下一个购买者提成150元,发展到第三层则从第三层再提成25元,16层封顶;B计划是在参加A计划的基础上缴纳人民币1.62万元参与排序,购买6箱某品牌酒,胜出者获得公司赠送的1.62万元某品牌酒或者3000元现金,介绍参加B计划的会员直接获得500元提成。在短短不到两个月时间,发展了超过20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孙某是传销组织的“总经理”,被告人房某是负责“洗脑”的老师,被告人余某是唯一的“地区代理”。
庭审中,三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房某、余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1月10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被告人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