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假洋酒标识被捕
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1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租用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二工业区的仓库,非法销售假冒芝华士、黑牌等品牌的酒。据悉,被告人陈某从广州等地购买假冒的芝华士等品牌的瓶盖及全套标识后在网上发布消息,并将假冒品牌的瓶盖及全套标识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给制作假洋酒的人,后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2012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并于同年9月14日将其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芝华士牌洋酒戒指盖55170个、芝华士瓶盖24200个、黑牌瓶盖2400个、AGED12YEARS商标标识98340个、揭膜透印标志必属真品商品标识126860个等物品以及德邦物流单据257张,并从陈某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银行卡若干以及现金813元。经鉴定,缴获的芝华士、黑牌、红牌等瓶盖、标签均为假冒瓶盖、标签。
检察机关遂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认罪态度好能从轻处罚吗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考虑缓刑。
被害单位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也参与出庭,称涉案商标均为世界知名品牌,应依法加强保护。
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根据本案证据,可认定陈某非法制造的芝华士、黑牌、红牌标识共54万多个,销售金额超过26万元。陈某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上述法定幅度内量刑。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东莞市第二法院一审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