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虚假身份签订运输合同牟利
2012年7月21日上午,李某驾驶虚假车牌号的货车来到江西省新余市天润物流公司停车场,以虚假身份“王禄”和虚假行驶证,与新余市天宇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将钢板运输到上海。李某当天下午将货物装车,次日驾车行驶到山东省鱼台县,把钢板卖给了沛县振龙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获利9.5万元。经鉴定,该批钢板价值15.638808万元。
合同诈骗罪怎么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388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2013年3月12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